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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 财教〔2013〕249 号)

关于县城数字影院建设
补贴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8月29日  财教〔2013〕2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广播影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努力完成《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确定的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城数字影院(以下简称县城数字影院)建设目标,促进各地区电影产业均衡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经认真研究,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县城数字影院建设予以补贴。现就县城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申报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支持县城数字影院建设要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鼓励各类资本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建设县城数字影院的基础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推动县城数字影院建设发展。鼓励电影院线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县城数字影院建设,促使县城数字影院实现管理院线化、放映数字化、设施现代化、配套服务连锁化,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满意的观影服务。
  中央财政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贴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及东部困难地区(即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或西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下同)县城数字影院建设。各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县城数字影院建设的均衡发展。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县城(含乡镇)数字影院建设予以资助,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者改扩建并投入正常营业的影院;
  2.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3.符合《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21048-2007)中一星级影院的评定标准;
  4.使用符合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正常报送票房数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已经加入城市电影院线公司,且在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6.不低于3个放映厅、合计达到200个座位的或者少于3个放映厅,但中、东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100万(含)以上,西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50万(含)以上;
  7.所有放映厅安装使用2K数字放映设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每厅补贴标准为40万元,最多3个放映厅。不到3个放映厅,但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实际放映厅个数补贴。地方财政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延后一年、分两年进行补贴的方式下达。2011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全部补贴到位;2012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每厅补贴20万元,2014年每厅再补贴20万元;依此类推。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县城数字影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广电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放映场所地址方位图和观众厅座位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K数字放映服务器注册证明》、与院线公司签订的并在有效期内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广电部门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本省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和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城数字影院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规划,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稳步推进县城影院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和广电部门负责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影院上报、审核工作。申请补贴资金的影院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财政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开展跟踪检查,对上报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不予资助。
  
附件:1.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县级影院填报)
        2.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财政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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